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81號
原   告  聶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聶美華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元,應繳納
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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