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81號
原 告 聶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聶美華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元,應繳納
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