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楊京龍
訴訟代理人  葉梅英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丘麗菲
      倍儷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佳亨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台灣生生堂葯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佳亨
訴訟代理人  范雅云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沈宇峰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吳峰
       邱漢欽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李楚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
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惟所謂
裁判脫漏係指法院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是否
准許,脫漏未為裁判之情形,始得以補充判決方式救濟,如
法院就該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者訴訟費用是否應予核准,業
已為准駁之判斷時,即非屬於裁判脫漏之範圍,無法以補充
判決之方式救濟。
二、經查,本院107年度屏簡字第493號判決,已就原告即聲請人
之訴予以駁回並核定訴訟費用之負擔,並無脫漏,自無為補
充判決之必要,則聲請人之聲請既無理由,自不應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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