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2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1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晉福
       施淑美
上列上訴人張晉福、施淑美與被上訴人 蔡英文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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