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小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藍家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
Q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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