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89年度鳳簡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一一六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生活輔導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十日下午五時十五分在本鳳山簡易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藍家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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