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一一六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生活輔導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十日下午五時十五分在本鳳山簡易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藍家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