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八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四三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其他電磁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處有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機及電話機具,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部分,除甲○○連續盜用乙○○所有之00
00000000號電話電信設備之時間應更正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二十
三時五十九分三十二秒起外,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
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
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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