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19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甲○○於民國(下同)92年4月1日及93年12月15日分別向債權人(原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二筆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及390,000元,借款期間分別自民國92年4月1日起至99年4月
1日止,及自民國93年12月15日起至100年12月15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84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各按年息百分之6.3及年息百分之6.85計收。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簽立消費性(無擔保)借款約定書為證。
(三)債務人甲○○應於每月25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皆自98年9月2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前開約定書第六條加速條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尚未清償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然經債權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19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0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3│││26761││月25日起│││││元│││││├──┼───┼─────┼──────┼──────┼───────┤│2│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0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85│││90467││月25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761││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2│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0467││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