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2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主張苗栗縣○○鄉○○○段○○○○○○○號土地與被告乙○○所有坐落同段494-202地號土地主張之界址間差距之面積土地登記謄本所示土地公告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若無法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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