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二六號
原告雲林縣莿桐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陸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陸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伍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杭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