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5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法定代理人 周秀珠 訴訟代理人 謝雪玲 被上訴人 張惠敏
號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75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被告敗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048,1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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