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1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1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1981號聲請人 劉吉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信國際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華信國際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請提出該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並請具狀陳報載明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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