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號上訴人曾煥文
樓被上訴人簡惠寶
樓 簡漢陽 林芳男 簡漢順 簡宏傑 簡玉糸 簡玉飛 簡淑君 簡漢同 簡漢鐘 簡漢忠 簡春二 陳 李素玉 簡月嬌 林阿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被上訴人 林周阿嬌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6萬1,897元(即原判決附圖編號F、F1、F2、F3、F4所示之原地上權設定範圍暨新建建物坐落位置,合計36.79㎡×34,300m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