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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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俊毅
李惠美 李宜恭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李顏昭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建宏 即 盧志明 、 楊枝松 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2號清償債務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