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78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78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翁銘隆 律師即 薛志光
之遺產管理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4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3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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