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簡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簡字第205號原告 黃曉君 訴訟代理人 陳冠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立彥 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上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王○○等年籍資料。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書記官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