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69號聲請人 曾毓明
曾文品 上列二人共同相對人 曾茂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3月30日向第三人曾 張玉鳳 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9年3月30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3,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93年3月31日辦妥登記在案。又第三人 曾張玉鳳 嗣於98年2月8日死亡,前開借款債權及抵押權已由聲請人分割繼承取得(債權額比例各為2分之1),並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在案。茲因上開債務已屆清償期,相對人迄今仍未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第三人曾張玉鳳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借據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表:土地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69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雲林縣二崙鄉大義崙95712822分之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