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維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維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維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