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4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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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64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陳素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景新 、 林景裕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又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1章之第1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
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經查,依本件聲請狀所述,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借款債權所約定清償期限為民國104年6月17日,其債權尚未屆清償期,聲請人於期前聲請,核屬將來給付之請求,依上開說明,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