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963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甲○○
乙○○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邀同乙○○、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2年10月6日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壹紙,借款額度總計新臺幣(下同)800,000元。陸續撥貸並依約自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
(二)詎債務人甲○○自應還款日(97年8月1日)起尚餘欠54,462元仍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債務人乙○○、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並應連帶給付自9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約據所訂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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