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監宣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357號聲請人 鄭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書記官鄭紹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