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6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64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務人 簡鈺璇 (原名: 簡月娥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貳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六月三十日起至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其中貳萬陸仟
肆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