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聲保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2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趙振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振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趙振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7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05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29、23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陳玉聰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于君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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