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6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67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非訟代理人 謝宗儒 債務人 羅方鎂 (原名: 羅秀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柒佰壹拾柒元,及其中壹萬貳仟貳佰伍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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