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301號上訴人即被告 詹政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本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55、512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55、512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民國112年11月6日對上訴人即被告甲○○本人為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參(見金訴字卷三第423頁)。雖上訴人於同年月22日具狀向監所長官提出「刑事上訴狀」,然其上訴書狀僅稱不服原判決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前開規定,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峻豪
法官郭鍵融法官莊婷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旻汝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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