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74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順利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地址應更正為「員山路」。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地址之記載「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顯係「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陳志峯
法官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承翰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