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司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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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司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李玲珠 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准
予將本件應送達之通知刊登於司法院或本院網站公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
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
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除前項
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
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公示送達,自
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
,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
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151條、第152條本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司法院已於106年5月23日以院台廳民
一字第1060014105號函文(下稱系爭函文)表示:「請法院
依當事人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時,亦得於本院及所屬法院網站
公告」,並於系爭函文理由中提及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
項所謂之「其他方法」,法律並無限制,受訴法院倘認網路
公告係屬國內、外公示送達之適當方法,即得為之,且原司
法院秘書長95年9月19日秘台廳民一字第0950016073號函中
有關「當事人聲請為公示送達者,暫不開放上網公告」部分
,即日起停止適用,而臺灣高等法院亦於106年5月31日以
院欽文速字0000000000號函轉上開意旨予其所屬各法院在案
,是為響應司法院因應電子e化趨勢及落實公告周知功能之
目的,聲請准予依系爭函文意旨,將本件應送達之通知刊登
於司法院或本院網站以為公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以相對人李玲珠之戶籍址因查無此人無法送達為由
,依民法第97條規定,聲請准予將其對相對人李玲珠之債權
讓與通知為公示送達,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裁定准
許在案,本院除於106年11月17日將公示送達公告黏貼於本
院公告處外,並通知聲請人應將公告全文、原裁定全文暨其
附件登載國內版新聞紙1日,聲請人固援引司法院106年5
月23日所發之系爭函文,請求本院逕將本件應受送達之通知
刊登於司法院或本院網站以為公告云云,然觀諸系爭函文之
意旨,應係指法院就訴訟事件程序之進行,為向應受送達人
送達訴訟文書而為者,始屬之,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之意
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參照非訟事件法第66條規定,係屬
非訟事件,自無系爭函文之適用,是聲請人聲請准予依系爭
函文意旨將本件應受送達之通知刊登於司法院或本院網站以
為公告,尚難准許。又聲請人如遲未依本院橋頭簡易庭106
年11月17日通知意旨,將公示送達公告全文、原裁定全文暨
其附件刊登於新聞紙,並於登報後將該新聞紙之登報證明送
院存查,依首揭規定即不發生送達之效力,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