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營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
相 對 人 趙宗吾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6年
12月4日南市警麻偵字第106061195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趙宗吾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拒
絕陳述,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11月24日23時8分。
(二)地點:臺南市官田區三塊厝13號之1田園小吃部。
(三)行為:被移送人在上開時、地,經警察當場依法調查或查察
時,被告均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拒絕陳述。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110報案紀錄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現場蒐證紀錄光碟1
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7條第1項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