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652號
原 告 汪偉琳
被 告 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衛理公會
法定代理人 陳建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衛理公會間請求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28,003元(依被告於民國106年9月21日向民
事執行處所提出之民事強制執行陳報狀所載,被告主張債權金額
為積欠租金217,000元,加計執行費5,273元、鑑價費4,320元及
登報費1,410元,合計228,00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