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179號
原   告 劉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紅
訴訟代理人  黄文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ANDARI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鄭祖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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