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948號債權人高雄市美港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吳碧玉 債務人 陳玉英
阿發朗達基佑哈樂子達基佑伊谷達基佑
一、債務人即案外人 陳沈金安 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七十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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