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重訴字第307號原告禾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明 訴訟代理人 林振衡 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國柱
陳惠菊 訴訟代理人 邱銘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柒拾捌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8月28日,向原告購買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物品,並將如附表編號5所示工作,交予原告承攬,原告並已完成如附表編號5所示工作。茲因被告尚欠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價金、如附表編號5所示報酬仍未給付。為此,爰依民法第367條及第50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
4所示價金、如附表編號5所示報酬,共計新臺幣(下同)
578萬5,500元,及自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242號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578萬5,500元,及自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242號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為訴訟標的之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查,原告依民法第367條及第50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價金及如附表編號5所示報酬,共計587萬5,500元,及自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242號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2年10月31日起,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按,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認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次按,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明。查,本件為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顏惠華附表:
┌──┬─────────────┬────────┐│編號│物品或工作│尚欠之價金或報酬││││(新臺幣)│├──┼─────────────┼────────┤│1│ICPPartsClean機(酸鹼)│189,000元│├──┼─────────────┼────────┤│2│2CH-CBSB02SPM晶片清洗機│3,911,250元│││SPMCleanBench││├──┼─────────────┼────────┤│3│QDR控制模組ICB-800-RELAY│19,950元│├──┼─────────────┼────────┤│4│2CH-GRCB01手動清洗槽│1,653,750元│││ManualCleanBench││├──┼─────────────┼────────┤│5│人機介面AGP3500-S1-AF維修│11,550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