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03號聲請人 陳山澂 即建發橡膠工廠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經付款銀行蓋章之掛失止付通知單(即已向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之證明)。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