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08號
原   告  陳筠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嘉萱 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25,1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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