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08號
原 告 陳筠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嘉萱 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25,1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