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45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心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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