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簡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桃簡字第10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應更正為「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第貳級毒品MDMA叁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如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炳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夏施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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