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2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2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7212號債權人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余正全 債務人大順資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日昇 債務人 溫麗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萬肆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手續費,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