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19號原告 王瓊珠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 律師訴訟代理人 邱國逢 律師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訴訟代理人 張廷榕 訴訟代理人 蔡孟雪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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