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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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易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易緝字第4號
113年度審易緝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許炳文被告陳志鵬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1798號、第1938號、第468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陳志鵬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一級毒品(含包裝袋)均沒收銷毀。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志鵬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2年2月8日22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某地,以
燒烤玻璃球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旋在相同地點,以摻入香菸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㈡於112年3月13日晚間某時,在桃園市○○區○○○路00號房屋內,
以燒烤玻璃球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復於同年月15日16時許,在桃園市楊梅區某友人住處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年月15日23時20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段00號旁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
㈢於112年8月31日23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志廣路附近某處,
以摻入香菸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以燒烤玻璃球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陳志鵬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如附表一「非供述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㈢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6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前於①10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壢簡字第19
1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②10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壢簡字第209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①②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825號裁定定應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另案殘刑1年6月29日接續執行,於109年4月3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且為被告不爭執,是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經本院裁量被告前曾犯施用毒品罪及上揭前科情形後,認其就本案犯行,有特別惡性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含最低本刑)。
㈣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犯行經受觀察、勒戒處分,本應澈
底戒除毒癮,詎其未能自新,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一、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且漠視法令禁制,惟念其犯後坦承罪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素行、年紀、智識程度及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就得易科罰金及所定應執行之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成分,有附表二所示鑑定書可考,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本案施用毒
品所用之物,據其於偵查中是認,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鎰祥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非供述證據主文欄1犯罪事實㈠112年度毒偵字第1938號:①112年2月9日自願受採尿同意書(第27頁)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第31-33頁)③刑案現場照片(第57-59頁)陳志鵬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七月。2犯罪事實㈡112年度毒偵字第1798號:①112年3月16日自願受採尿同意書(第59頁)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目錄表及收據(第31-55頁)③桃園市○○○○○○鎮○○○○○○○○○○○○○號對照表(第65頁)④毒品編號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第135頁)⑤現場照片(第71-72頁)⑥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第163頁)陳志鵬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七月。3犯罪事實㈢112年度毒偵字第4682號: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第57頁)②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112H-336號)(第133頁)陳志鵬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七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附表二: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檢出成分鑑驗報告1粉末2包(驗餘淨重2.28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2殘渣袋2只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附表三:
編號扣押物品及數量1削尖吸管1支2針筒2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