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362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林敏弘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其與被上訴人 林啟揚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由受告知人 王文達 、 王秉介 及 王政皓 承當被上訴人 王金川 之訴訟(見本院卷二第195至197頁),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許可承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5款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長宜
法官吳昀儒
法官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家莉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