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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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362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林敏弘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其與被上訴人 林啟揚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由受告知人 王文達王秉介王政皓 承當被上訴人 王金川 之訴訟(見本院卷二第195至197頁),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許可承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5款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長宜

法官吳昀儒

法官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家莉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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