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1078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1078號

上訴人

即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表人 黃士哲住 同上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26日113年度交字第1078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張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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