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1078號
上訴人
即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表人 黃士哲住 同上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26日113年度交字第1078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張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