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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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勞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勞訴字第44號原告 張慧玲 原告 江雨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陳佩慶 律師被告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焦佑麒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瑞敏 律師訴訟代理人 顏邦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 焦佑倫 」之記載,應更正為「焦佑麒」。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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