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家樂利服務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
О五六、五四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家樂利服務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
,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
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
,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
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
二、依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