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小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六○號
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壹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六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捌扣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姚貴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蔡明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