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2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2474號聲請人乙○○
2弄2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玖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如主文第1項所示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請求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自民國95年5月10日起至到期日前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部分,因該本票載有到期日,且無另為利息起算日之約定,利息即應自到期日起算,故聲請人逾此部分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謝永昌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鄭敏郎┌─────────────────────────────────────────────────────────────┐│附表:95年度票字第247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年利率│備考││││︵新台幣︶│︵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93年5月10日│40,000元│40,000元│93年5月20日│93年5月20日│TH-NO-291172│6││├──┼───────┼───────┼────────┼──────┼──────────┼───────┼───┼───┤│002│93年4月28日│70,000元│70,000元│未載│93年4月28日│TH-NO-291154│6││├──┼───────┼───────┼────────┼──────┼──────────┼───────┼───┼───┤│003│94年3月25日│100,000元│100,000元│未載│94年3月25日│CH-0000000│6││├──┼───────┼───────┼────────┼──────┼──────────┼───────┼───┼───┤│004│94年11月11日│100,000元│100,000元│未載│94年11月11日│CH-0000000│6││├──┼───────┼───────┼────────┼──────┼──────────┼───────┼───┼───┤│005│94年9月6日│800,000元│800,000元│未載│94年9月6日│CH-0000000│6││├──┼───────┼───────┼────────┼──────┼──────────┼───────┼───┼───┤│006│94年10月20日│120,000元│120,000元│未載│94年10月20日│CH-0000000│6││├──┼───────┼───────┼────────┼──────┼──────────┼───────┼───┼───┤│007│94年10月20日│30,000元│30,000元│未載│94年10月20日│CH-0000000│6││├──┼───────┼───────┼────────┼──────┼──────────┼───────┼───┼───┤│008│94年6月30日│60,000元│60,000元│未載│94年6月30日│CH-0000000│6││├──┼───────┼───────┼────────┼──────┼──────────┼───────┼───┼───┤│009│94年9月6日│5,000,000元│5,000,000元│未載│94年9月6日│CH-0000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