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25號聲請人 賴志強 相對人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響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七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勞資方雙方同意分兩期給付積欠勞方工資,第一次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日前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元,第二期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前給付新臺幣壹萬元,共新臺幣貳仟肆佰元;上述分期給付金額,資方若有一期未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肆仟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積欠工資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高雄市第一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於民國107年3月7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4,000元,並分二期給付,第一次於107年3月30日前給付14,000元,另於105年4月30日前給付10,000元,上述協議金額其中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並未按期給付第一期款,聲請人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就調解成立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高雄市第一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調解,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經勞資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又相對人尚餘24,000元未給付,故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姝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