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 胡黛玲
劉葦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明崇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萬元(計算式:民國106年12月30日簽發本票之票面金額400萬元+107年2月21日簽發之本票之票面金額150萬元=5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