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1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陽帆 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陽帆發給支付命令,所請本金、利息之部分,未提出釋明債務人每月應還款之本金、利息數額若干,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4月11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帳務明細,債權人已於同年月24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