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司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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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司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司字第63號聲請人 容山 ‧堯(即德商亞士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
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德商亞士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又撤回、撤銷或廢止認許之外國公司,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或分公司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為同法第380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因德商亞士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財務等事宜均涉及跨國聯繫,所需耗費時間較長,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79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06年4月20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6年4月20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同年10月20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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