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涉犯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經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九二一000二九號),予以釋放。
二、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拒不到庭,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院亦未獲,被告顯已逃匿等事實,分別有送達回證、拘票報告書等在卷可按,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鄭培麗法官鄭光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