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5年度營簡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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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491號
上 訴 人 魏漢津
被上訴人 魏鏋珂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營簡字第491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6年1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4,800元,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06年2月20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6年2月24日送
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1紙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玉真